(一)如果继父想要确定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可以从以下方面保留证据:首先是居住方面,例如房产证上有双方的名字或者有租房合同表明双方长期共同居住,能显示出共同生活的稳定性;其次是经济上的支持,如银行转账记录表明继父支付继子女的学费、生活费等开销,或者是购物的发票显示继父为继子女购买生活必需品等;再者就是教育方面,像学校老师或同学的证人证言,证明继父积极参与继子女的教育事务,如参加家长会等。
(二)对于继子女来说,如果继父未对自己进行抚养教育,在遗产继承等涉及直系亲属权益的情况下,要明确自己的法律权利。若继父去世,且没有遗嘱明确将遗产留给继子女,同时双方又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一般不享有继承权。此时继子女可以通过查询继父的遗产分配相关法律文件,如遗嘱公证等,来确定自己是否有权益主张。
(三)在赡养方面,如果继父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那么继子女对继父就有赡养的义务,如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样。在继父年老体弱需要照顾时,继子女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如提供生活费用、照顾生活起居等。如果继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继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