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的时间规定为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若需检验、鉴定则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出具。例如,某交通事故现场调查后,若无需检验鉴定,应在 10 日内出具责任认定书;若需检验鉴定,需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后的 5 日内出具。
2、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五日,且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日。比如,因特殊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出具责任认定书,经批准后最多可延长 5 日,若涉及重新检验等情况,总的延长时间也不得超过 10 日。
3、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样若需检验、鉴定,应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例如,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查获相关人员后,若无需检验鉴定,10 日内要出具认定书;若需检验鉴定,就在确定报告后的 5 日内出具。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