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要确定一次性委托事项(如委托办理特定房产交易)的委托公证书期限,首先明确委托内容中的具体目标。一旦这个目标达成,例如房产交易手续全部办完,公证书就失去效力。在办理这种委托公证书时,可以在公证书中明确注明委托的具体事项完成后公证书失效,这样可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
(二)对于持续性委托事项(像委托他人管理公司日常事务)的委托公证书期限,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委托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这期间,受托人在约定范围内行使委托权力,直到委托关系按照约定结束,公证书才失效。在委托过程中,如果出现需要变更委托期限等情况,双方应当通过合法程序重新签订协议或者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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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这明确了委托关系基于双方约定,而委托公证书的期限作为委托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也需要遵循委托双方的约定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