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承包人想要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首先要确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这时承包人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这个合理期限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行业惯例等来确定,比如考虑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等因素。
(二)若发包人逾期仍然不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但要注意工程不能是根据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类型,像一些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者公益性质的工程,可能就不适合折价、拍卖。如果双方不能达成折价协议,承包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三)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承包人需要注意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可能会丧失这项权利。虽然具体的期限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或者解释,但承包人要及时关注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