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如果子女们想要协商解决房屋归属问题,应该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大家可以坐下来,开诚布公地讨论各自的想法和需求。比如,有的子女可能在房屋修缮等方面投入较多,那么这一点可以在协商时被考虑进去。可以根据各个子女对房屋的投入、目前的居住情况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房屋归属。在协商达成一致后,最好签订一份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二)要是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时,子女们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例如,能够证明自己对房屋有贡献的证据,像修缮房屋的票据、参与建造房屋的证人证言等,以及能够证明自己居住需求更为迫切的证据,如自己在本地无其他住房、家庭人口众多需要更大居住空间等证据。法院会根据这些证据,结合各个子女的具体情况,在考虑各子女对房屋的贡献、居住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来确定房屋的归属以及其他子女应得的补偿等事宜。
(三)当涉及到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时,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一般由本集体组织成员继承。如果有子女是非本集体组织成员,那在继承时就会受到限制。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子女在继承时也要遵循相关规定,比如要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办理,不能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这一法条体现了在法定继承中,法院考虑各子女对房屋的贡献、居住需求等因素来确定房屋归属及补偿等事宜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