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人若想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首先要确保自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能够清楚明白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比如,神志清醒、思维正常的成年人通常具备这样的能力。如果遗嘱人是在意识不清或者受到胁迫、欺骗等情况下订立遗嘱,那么这份遗嘱很可能是无效的。
(二)遗嘱形式方面,如果选择自书遗嘱,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写好后签上自己的名字,还要注明具体的年、月、日。像有的老人自己手写了一份遗嘱,把自己的财产分配情况写清楚,签了名还写了日期,这就是符合要求的自书遗嘱。
(三)要是订立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个人代笔书写,写完后同样要注明年、月、日,并且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要签名。比如老人不会写字,让别人帮忙写遗嘱,这时候就需要严格按照这个程序来操作。
(四)对于打印遗嘱,也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得在遗嘱的每一页都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五)以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里记录下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六)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并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一旦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之前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例如,遗嘱人在生命垂危时口头交代了遗产分配,当时有合适的见证人在场,但是后来遗嘱人脱离危险康复了,这时候他应该重新订立书面或者录音录像遗嘱,否则之前的口头遗嘱不能生效。
(七)公证遗嘱则要由遗嘱人到公证机构去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