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送达:送达人员直接把传票交给被告本人。要是被告拒绝接收,送达人员能够进行留置送达,也就是把传票留在被告住所等相关场所,这种情况视为已经送达。
(二)邮寄送达:按照被告的户籍地址或者常住地址去邮寄传票。即便被告不接电话,只要地址准确,邮局反馈已经送达相关地址(比如有人签收或者按照程序视为送达),就算完成了送达。
(三)公告送达:当其他送达方式都没办法送达的时候,就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期满之后,就视为已经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