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通常情况下,父母离世后兄弟姐妹间无法定抚养义务,姐姐抚养未成年且缺乏生活能力的弟弟,在自身经济允许且自愿时属道德和自愿行为范畴,拒绝抚养法律一般不干预,有能力却不履行可能面临舆论压力。
法律解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而兄弟姐妹之间一般不存在法定的抚养义务。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父母均已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未成年弟、妹,才有抚养的义务。这里强调的是“有负担能力”且是在特定条件下。
2、如果姐姐经济能力允许且自愿抚养弟弟,这是基于亲情和个人意愿的善举,并非法律强制。若姐姐拒绝,只要不符合法定的必须抚养情形,法律不会直接干预。但从道德层面,有能力却不抚养可能引发舆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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