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夫妻共同遗嘱,在订立遗嘱时首先要确保夫妻双方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就要求夫妻双方在订立遗嘱时精神状态正常,能够清楚地理解自己的行为和遗嘱内容的意义。如果夫妻一方存在精神疾病或者智力障碍等影响其正确判断和表意能力的情况,那么在这种状态下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二)遗嘱内容必须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订立遗嘱过程中,不能有任何一方受到他人的胁迫或者欺骗。例如,一方以威胁另一方生命安全或者以欺诈手段使另一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遗嘱内容,这样的遗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三)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其中特别要注意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比如夫妻有未成年子女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等情况,如果遗嘱完全排除了这些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这部分遗嘱内容是无效的。
(四)夫妻共同遗嘱必须体现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这就需要双方在遗嘱上亲自签名并且注明日期。如果一方在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遗嘱内容,那么被更改的部分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