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对工伤鉴定复核结果存在疑虑,比如担心等级降低,建议在初次鉴定时尽可能全面、准确地提供相关伤情资料,包括详细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确保鉴定机构能充分了解伤者的真实伤情,减少因信息不全导致的误判。例如,有的伤者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检查结果,如果不及时提供,初次鉴定可能就无法全面考虑这些因素。
(二)在初次鉴定后,如果伤者的伤情有新的变化或者发现了新的关键伤情因素,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补充资料。比如在康复过程中发现了之前未察觉的内部损伤,应尽快提供新的诊断信息,以便在复核时能准确考量。
(三)对于鉴定过程和结果,要保持关注和了解。如果认为初次鉴定存在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依据标准不准确等问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比如在初次鉴定时,鉴定机构对某一伤情的判定依据明显不符合相关标准,伤者或用人单位就可以申请复核。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应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相关标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