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判断亲属间是否构成受贿犯罪时,首先要确定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运用自己职务上的权力、地位或者影响力为亲属谋取利益,仅仅是亲属之间正常的财物往来,那么这种情况不构成受贿犯罪。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在没有借助该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情况下,独立地开展商业活动,即使在商业活动中收到财物,也与受贿无关。
(二)要考察财物收受与职务行为的关联性。如果亲属收受财物的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比如亲属是因为自身的艺术创作获得他人赠予的财物,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毫无瓜葛,这种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三)对于亲属的行为动机也需要考虑。若亲属本身没有主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谋取利益的想法,只是被动接受财物,并且这种接受与职务行为没有直接联系,通常不认定为受贿犯罪。例如,亲属偶然收到他人送的礼品,并不知晓这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而且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为送礼者提供职务便利的意图,这种情况一般不构成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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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在亲属间受贿犯罪的认定中,此条规定明确了受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即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判断亲属间受贿犯罪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