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有几类仲裁事项是不予受理的,需明确知晓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1.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这类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具有较强身份属性,不能通过仲裁解决,而是由专门法律程序和法院进行管辖。例如婚姻纠纷涉及到夫妻身份关系等复杂问题,仲裁难以妥善处理。
2.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像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需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途径来解决,仲裁机构不会受理。比如对行政处罚不服,应走行政救济渠道。
3. 劳动争议仲裁特定排除事项。如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等,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应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
在准备申请仲裁前,务必确认争议事项是否在仲裁机构受案范围内。若对具体事项能否仲裁存疑,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免浪费时间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