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不予受理可以再次申请仲裁吗

最新修订 |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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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仲裁申请被驳回后,一般不能再次申请仲裁,需遵守“一裁终局”原则。若认为仲裁裁决有明显错误或瑕疵,可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承认和采纳。仅当存在如未达成仲裁协议、裁决超出约定范围等情形时,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申请。劳动仲裁中,对结果有异议仍可向法院起诉。
仲裁不予受理可以再次申请仲裁吗

一、仲裁不予受理可以再次申请仲裁

再次申请仲裁对于仲裁结果持有异议并不被允许进行上诉。

在选择将纠纷提交仲裁以寻求解决之道时,当事人需遵守“一裁终局”的原则,这意味着自裁决书发布之日起,其法律效用即刻生效,当事人任何一方如对此持有反对意见,都不得再对原纠纷发起新的仲裁或诉讼

若当事人认为仲裁的裁决存在明显错误或瑕疵,可考虑向法院申请撤销此裁决,甚至请求法院不予承认和采纳仲裁裁决。

然而,仅当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方可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1.有切实有效的证据证明裁决在以下任一方面存在问题,即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

(1)未曾达成仲裁协议;

(2)裁决涉及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的约定或仲裁委员会无权处理;

(3)仲裁庭成员组成不当或仲裁流程违规;

(4)裁决依据的是虚假证据;

(5)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可能对公正裁判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证据;

(6)仲裁员在此案例中存在行贿受贿、偏袒舞弊、枉法裁决等严重违法行为

人民法院会在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确认裁决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后,作出撤销裁决的决定。

此外,若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偏离了社会公共利益,也有权依法做出撤销裁决的决议。

2.在劳动仲裁领域,若对仲裁结果持有异议,当事人仍可向相应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九条

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不予受理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仲裁不予受理可以向法院起诉,无论是民事争议还是劳动争议。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仲裁不予受理可以再次申请仲裁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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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一经受理,便产生了以下法律后果: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取得了当事人资格,各自依法享有本法规定的仲裁中的权利并承担仲裁中的义务。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取得了对这一案件的仲裁权,仲裁程序从此开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当事人发生仲裁法律关系。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利也有义务依照本法规定的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对这一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提讼或向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或其他仲裁委员会也不得受理当事人的或者仲裁申请。
(3)仲裁时效中断。根据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时效期间应当重新计算。
(二)审查和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认真的审查。本法没有明确受理条件,但根据相关条文和参考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根据本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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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属于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事项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申请人自己的劳动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另一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只有申请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而申请仲裁,才是合格的申请人。
4.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明确被申请人是谁,也就是说与谁发生劳动争议。
5.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仲裁请求是申请人想通过仲裁程序达到的目的,也就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保护自己权利的具体内容。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当事人之间纠纷形成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请求的依据和理由及适用的法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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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受理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受理,从而引起仲裁程序开始的行为。仲裁程序始于仲裁当事人的申请,但仅有申请还不能开始仲裁程序,仲裁申请是仲裁当事人的行为,仲裁申请要引起仲裁程序,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那么仲裁程序就不可能发生。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受理,仲裁程序才真正开始。申请是受理的前提,受理是申请的结果。仲裁程序的开始,是申请与受理二者的结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一经受理,便产生了以下法律后果: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取得了当事人资格,各自依法享有本法规定的仲裁中的权利并承担仲裁中的义务。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取得了对这一案件的仲裁权,仲裁程序从此开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当事人发生仲裁法律关系。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利也有义务依照本法规定的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对这一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提讼或向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或其他仲裁委员会也不得受理当事人的或者仲裁申请。
(3)仲裁时效中断。根据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时效期间应当重新计算。
(二)审查和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认真的审查。本法没有明确受理条件,但根据相关条文和参考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根据本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负责审理法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双方争议的事项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内容,不是劳动争议,则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
2.是否属于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事项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申请人自己的劳动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另一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只有申请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而申请仲裁,才是合格的申请人。
4.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明确被申请人是谁,也就是说与谁发生劳动争议。
5.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仲裁请求是申请人想通过仲裁程序达到的目的,也就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保护自己权利的具体内容。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当事人之间纠纷形成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请求的依据和理由及适用的法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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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劳动仲裁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规定 (一)受理 仲裁的受理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受理,从而引起仲裁程序开始的行为。仲裁程序始于仲裁当事人的申请,但仅有申请还不能开始仲裁程序,仲裁申请是仲裁当事人的行为,仲裁申请要引起仲裁程序,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那么仲裁程序就不可能发生。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受理,仲裁程序才真正开始。申请是受理的前提,受理是申请的结果。仲裁程序的开始,是申请与受理二者的结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一经受理,便产生了以下法律后果: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取得了当事人资格,各自依法享有本法规定的仲裁中的权利并承担仲裁中的义务。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取得了对这一案件的仲裁权,仲裁程序从此开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当事人发生仲裁法律关系。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利也有义务依照本法规定的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对这一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提讼或向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或其他仲裁委员会也不得受理当事人的或者仲裁申请。 (3)仲裁时效中断。根据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时效期间应当重新计算。 (二)审查和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认真的审查。本法没有明确受理条件,但根据相关条文和参考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根据本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负责审理法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双方争议的事项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内容,不是劳动争议,则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 2.是否属于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事项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申请人自己的劳动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另一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只有申请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而申请仲裁,才是合格的申请人。 4.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明确被申请人是谁,也就是说与谁发生劳动争议。 5.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仲裁请求是申请人想通过仲裁程序达到的目的,也就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保护自己权利的具体内容。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当事人之间纠纷形成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请求的依据和理由及适用的法律等。
不予受理的劳动仲裁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四、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五、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六、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可凭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人民提讼。
仲裁不予受理的原因有几种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理由有哪些 一、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四、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五、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六、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可凭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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