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非营运货车若因对方全责导致停运,不一定能获得停运损失赔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是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非营运货车有证据证明其实际从事了经营性运输活动,如偶尔帮人运输货物收取费用等,可能会被认定为存在合理停运损失,对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使用情况方面:若货车虽为非营运性质,但车主能证明事故发生前车辆正在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或有即将进行的、不可取消的运输合同等,因事故导致无法履行从而产生损失,对方应赔偿。比如货车车主与某企业签订了临时运输合同,约定在特定时间运输货物,因事故车辆无法按时履行合同,由此产生的违约损失等属于合理停运损失。若车辆仅为个人偶尔自用运输一些物品,不存在经营性目的和收益,通常不存在停运损失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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