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护理等级及对应标准: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标准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工伤职工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对应的护理等级,以便准确主张护理费。
(二)取得医疗机构证明:工伤职工需要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表明自己确实需要护理。这个证明很关键,是主张护理费的重要依据。所以工伤职工要及时与医疗机构沟通,按照要求进行相关检查和评估,确保能拿到有效的证明。
(三)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支付护理费,工伤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采取法律途径前,可先与单位进行友好协商,明确指出单位应支付护理费的法律依据和具体金额,争取和平解决。若协商不成,再正式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