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
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具体手段包括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
刑事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犯组织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认定标准
组织卖淫罪的认定需要考虑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组织他人的故意。此外,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