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认定方面:
如果男方婚前贷款买房,那婚前支付的房款确实属于男方个人财产,这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同样属于其个人财产。因为这是男方在婚前个人出资的部分及其所带来的增值。
(二)关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的性质:
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不管是用双方的工资还是其他共同收入还贷,这部分投入到房产中的资金以及因这部分还贷导致房屋价值提升的对应增值部分,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为房产付出的部分。
(三)离婚时的分割问题:
在离婚时,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原则上应由夫妻双方平分。但在实际分割时,要考虑多种实际情况。比如,如果一方在还贷过程中付出较多,例如一方用自己的奖金等额外收入较多地用于还贷,那在分割时可以适当多分得一些;再比如婚姻存续期间较短,共同还贷部分相对较少,分割时也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分割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