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因为合理原因未能参加工伤鉴定:
应当尽快与负责工伤鉴定的部门(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取得联系,清晰、诚实地说明无法参加鉴定的具体情况,像突发疾病等,并向其提出重新安排鉴定时间的请求。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后续进行工伤鉴定的权利,不影响工伤相关权益的确定。
(二)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不参加工伤鉴定:
可能会被视作放弃本次鉴定机会。一旦放弃,后续工伤赔偿等权益的主张可能会受到阻碍。因为工伤赔偿的数额和范围需要依据鉴定结果来准确确定,没有鉴定结果,相关赔偿难以合理计算和落实。并且若后续想要重新申请鉴定,可能会在程序方面遇到一些困难,比如需要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等待审批等,还可能会面临时间上的延迟。所以,要尽量避免出现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伤鉴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等关键要素的重要程序,工伤职工有配合进行鉴定的义务,若无故不参加,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