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出嫁女儿户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成员权益,拆迁时通常有权分房。因其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其他成员权益同等,能获安置补偿。
(二)若户籍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且不依赖其资源生活,一般不能参与分房。但要是拆迁房屋有其个人财产份额,像个人出资建设部分,她有权主张对应拆迁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