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且伤情相对稳定后,即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这是启动鉴定程序的重要前提,要确保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避免因病情波动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二)当职工经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同时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用人单位和职工要密切关注这些时间节点,及时履行申请义务,保障自身权益。
(三)若对诊断结果存在异议等特殊情况,必须先解决相关争议,再考虑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安排。因为诊断结果是鉴定的基础,如果存在争议,可能会影响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