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有平等就业权,出过工伤通常不影响进别的厂,用人单位不能因工伤就歧视性拒绝录用,除非工伤使劳动者身体状况不适合新岗位特定要求,比如对体力、肢体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岗位。
(二)新用人单位更关注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工伤职工在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获相应赔偿等,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可找新工作,具备能力且符合录用条件,其他厂应正常录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工伤职工在获得相应赔偿后,其就业权利应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