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误工费的总体原则:误工费要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以及收入状况来确定。这就需要分别明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的具体计算方式。
(二)误工时间的确定方法:一般是依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来确定。要是受害人因为受伤导致残疾,并且存在持续误工的情况,那么误工时间就能够计算到定残日的前一天。
(三)收入状况不同情况的计算方式:
1. 有固定收入的情况: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就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比如说,一个人每月的固定工资是5000元,因为事故在误工期间少发的那部分工资,就是他的误工费。
2. 无固定收入的情况:
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进行计算。
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