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下,工伤鉴定完成后,停工留薪期就结束了。因为停工留薪期主要是为了让职工在受伤后有合理时间治疗和恢复,当工伤鉴定完成,通常表示伤情相对稳定,达到了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等评定的状态。此时职工应按法定程序,结合自身身体状况和鉴定结果,返回工作岗位继续工作。比如,职工骨折后经过治疗和康复,工伤鉴定确定伤情稳定,就应当回到原岗位上班。
(二)如果工伤鉴定后职工符合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比如被评定为一定等级的伤残,就可以依据鉴定结论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像伤残津贴等。
(三)特殊情况下,若鉴定后职工仍需进行特殊治疗,例如工伤导致的某些慢性疾病需要持续治疗,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与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部门进行协商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