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6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没有相应规定。从实质上来说,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双方是否就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劳动合同的解除形式、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工作交接、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经济赔偿的计算标准等内容进行了协商,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就上述相关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可以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该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双方是否达成合意是认定的关键。从形式上来说,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体现为双方达成书面的协议书,这主要是基于劳动合同的书面要式性规定,既然合同的订立和变更要求书面,那么合同的解除也应当体现为书面的形式。总体来说,认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既要符合实质性条件也要符合形式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