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工伤职工伤情稳定且未出现新的影响劳动能力状况,之前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持续有效。这种情况下,无需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方可以依据原鉴定结论处理涉及工伤的各类事务,比如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等。
(二)当涉及到劳动关系变更,例如解除劳动关系后又重新就业,之后再次涉及工伤赔偿等复杂情况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是否需要复查鉴定。若新的就业环境或工作内容等可能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产生新的影响,那么就应当申请复查鉴定,以新的鉴定结论作为处理工伤赔偿等事务的依据。
(三)如果工伤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比如原有伤情加重或者出现新的与工伤相关的病症等,此时也需要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根据新的鉴定结论来确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状况以及相应的待遇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