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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兄弟五人共同继承一间40平方的门面(门面在租,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证。)尽管没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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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兄弟五人因继承共同取得了这间40平方的门面房的财产所有权,按照《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没登记只是脱离公示状态。A对租金分配不均,提起了给付之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开庭前,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各当人达成作价补偿的物权处分协议。并且依法送达了各方当事人。可见,本案的诉讼法律关系已经结束。A对那间40平方的门面已经不具有物权,只享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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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四有的债权请求权。所以,A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E没有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因与其它几家关系恶劣,也没有得到应得的租金收益,不愿支付),法院的人曾说过如有一家没有付款,就会执行强制拍卖,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现在总是要求4家人协商垫付或分期付款,也值得商榷。其实,人民法院可以向那个承租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承租人将租赁费中E应得的份额直接付给A,以代为履行方式解决这一执行的实际问题未必不是一个好办法。另3家既不愿意买,又不愿意卖,并且租金和租赁协议也不给E。这一行为明显侵犯了E的合法权利,E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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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