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必然首先在不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之上。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土地承包合同并非必然无效。一方面,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明确表现为禁止性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都没有将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影响设定为一种明确禁止性的法律规范形式,由此可以认为,土地承包方案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多数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的,只得出不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的法律后果,并不必然得出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结论。但依照前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的土地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同时该条第二款对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请求法院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权利作了限制,在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程序虽存在违反民主议原则越权发包会导致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