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领取扣留车辆等物品的时间: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通知当事人去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当事人要留意通知,按要求及时领取,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二)关于扣留车辆费用承担:
作出扣留车辆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承担因扣留车辆产生的费用。不过,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通知当事人领取,而当事人逾期未领取,那么产生的停车费用就得由当事人自己来承担了。所以当事人接到领取通知后应尽快办理领取手续。
(三)关于车辆检验、鉴定时间:
要是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一般情况下时间不超过三十日。要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过批准后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四)关于车辆通常被扣的总时长:
通常车辆被扣的时间不会超过六十日,但要是有特殊情况,这个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