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行政诉讼的管辖有多种确定方式,包括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案件还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可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等,特殊情况还有指定管辖和协商解决管辖争议等方式。
法律解析:
1、一般情况下,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这便于法院调查取证、查明事实。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给当事人更多选择。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经常居住、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都能管辖,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4、有管辖权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法院间对管辖权有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
若你在行政诉讼管辖方面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或我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