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明确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是基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特性决定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的用途及面积限制:宅基地是专门供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村民在使用宅基地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比如不能在宅基地上建设与居住生活无关的工厂等。
(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可以在该土地上依法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像建造房屋、搭建储物棚等合理的附属设施都是可以的。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规定:要遵循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例如取得宅基地需经过申请、审批等法定程序,不能私自占用土地作为宅基地。在行使使用权时,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转让方面同样要符合相关规定,不能随意将宅基地转让给不符合条件的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