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依据
医疗费:一定要保存好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这是获得赔偿的重要依据,对方应按照凭证上的金额进行赔偿。
误工费:需要确定自己的误工时间以及收入状况。比如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要考虑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必须以正式票据为凭,比如出租车发票、公交车票等,这些票据要与就医的时间、地点等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确定赔偿金额。
营养费:要根据自身的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数额。
(二)残疾情况下的额外赔偿
如果事故造成残疾,除了上述费用外,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三)赔偿责任的承担顺序
如果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首先由对方商业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若商业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剩余部分由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