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贩卖患有动物疫病的动物或者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贩卖、运输、收购、出售进口、出口、利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或产品。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运染疫或疑似染疫生猪,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不得销售。第七十条规定,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非法出售、运输、购买、储存、使用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