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赔偿金额以实际支出为准,即因车祸治疗伤病所花费的所有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都应当由责任方承担。在保存相关费用凭证时,要注意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收费清单、药品清单等,这些都是后续索赔的重要依据。
(二)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如果伤者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状况方面,如果伤者有固定收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没有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和护理时长计算。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四)残疾赔偿金:如果伤者是六十周岁以下,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以10%(十级伤残系数)。在确定赔偿标准时,要注意区分城乡居民身份,以及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收入数据的更新情况。
(五)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等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营养费:根据伤者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需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明,赔偿金额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七)交通费:根据伤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