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传票等诉讼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采用公告送达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就视为送达了。这时候相关诉讼程序可以继续进行,当事人需要按照规定参与后续诉讼流程。
(二)在涉外案件中,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司法程序等复杂情况,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这是为了充分保障涉外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知晓诉讼事宜并准备相关材料。
(三)对于涉及下落不明的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因为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公告期间为3个月。这是为了给可能出现的相关情况留出足够的时间来确定和核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同时,对于涉外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等特殊情况,也分别有相应的特别规定来确定公告送达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