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劳动能力鉴定书后,务必仔细查看鉴定结果。若对结果没有不同意见,且鉴定结论显示构成伤残等级,那就可以按照这个鉴定结果去计算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清楚后,主动和用人单位商量赔偿的相关事宜,要明确提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要是符合相关条件的话)、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这些相关费用的支付问题。要是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就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去申报工伤保险待遇;要是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那所有相关费用就得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二)要是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满意、不认可,那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那天开始算,15天之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并且要知道,再次鉴定得出的结论就是最终的结论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