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确实存在管辖问题,需从多方面予以关注。
1. 仲裁机构选择方面,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若约定不清晰或未作约定,仲裁协议可能无效。比如仅表明适用仲裁却未指定具体仲裁委,极易引发管辖争议。所以签订协议时要仔细确定并明确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名称。
2. 案件受理范围上,不同仲裁机构有特定受案范围,这由其设立宗旨、性质等决定。通常受理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婚姻、收养等人身关系纠纷不在仲裁范围内。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前,要先确认自身纠纷是否属于该仲裁机构受理范畴。
3. 地域因素上,虽不像法院诉讼有严格地域管辖划分,但仲裁机构常基于设立地等受理案件。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时,应规范、明确约定相关内容,防止出现管辖争议,保障仲裁程序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