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间,房东可以将出租房屋进行转让。但在房屋转让过程中,租客享有两项重要的权利,一项是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另一项是继续承租权,《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除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外,房东将出租房屋转让的同时,附在其上的租赁合同也将一并转让,且租赁条件不发生变化。这是法定的转让,房子的买家是无权拒绝或变更的,只能按租赁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至于支付违约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但租房子签合同房东毁约前提是在合同中约定有明确的违约金条款,包括支付的条件、金额的计算等。如果合同中没有此项约定,则无从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但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