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工伤已经过了三年,首先要考虑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合理原因导致没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比如,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影响了申请的及时性。若存在这类情况,要收集好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医院的诊断证明(若因疾病耽误申请)、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若因自然灾害耽误申请)等。
(二)准备好详细的书面说明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阐述延迟申请的具体原因、过程等情况,请求其考虑特殊情况,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在说明材料中,要清晰、客观地陈述事实,避免模糊不清或夸大其词。
(三)积极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相关部门可能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也可能会进一步调查了解实际情况,要如实提供信息和协助,以便部门能准确判断是否符合特殊情况受理的条件。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