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发生争议时,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能提供解决途径。乡镇人民政府对自己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争议有权处理,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调解、裁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监督本区域宅基地,对争议也有处理职能。
当事人可先找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若不满调解结果,能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寻求处理。在争议解决中,要提供像宅基地使用证之类的证据材料来支撑自身主张。
解决措施和建议:
1. 争议发生后,先积极收集证据,如土地来源证明等。
2. 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配合调解工作。
3. 若对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结果不满,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申请,按照要求提供完整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