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下,原告在开庭时无需完整宣读起诉状。因为起诉状主要是在起诉阶段向法院清晰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法院在开庭前已对其进行受理和审查,对相关内容已有了解。所以庭审时,原告重点应放在对起诉状关键内容的阐述上,把重点突出出来,对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进行解释说明。同时,要结合庭审的实际情况,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清楚陈述,还要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作出恰当回应。
(二)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需要完整宣读起诉状。比如庭审法官基于案件审理的需要,明确要求原告完整宣读起诉状,这种情况下原告应当遵照法官的要求进行宣读。另外,如果原告认为完整宣读起诉状能够更有效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案件情况,有助于法官更全面准确地理解案件,也可以选择进行宣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这里的当事人陈述主要是围绕案件事实、诉求等进行,并非一定要求完整宣读起诉状,重点在于清晰表达案件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