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建造自有住房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通常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可申请取得,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有。
(二)判断是否存在特殊情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一般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但要是双方在婚后共同对宅基地进行了建设、改良等行为,形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添附,这种情况下在离婚时,对于添附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表明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基于特定身份赋予特定主体的权利,一般与特定成员身份相关,所以通常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为申请取得者个人所有,但有添附等特殊情况时需按具体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