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口头协议在特定情形下确实有效。《民法典》认可合同订立形式的多样性,包括书面、口头及其他形式,所以口头解除合同协议在形式上是被允许的。
1. 有效条件方面,双方须有解除合同的合意。也就是说,双方对于解除合同这一事项要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只有这样,口头协议才具备成立的基础。
2. 协议内容必须合法合规且符合公序良俗。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协议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口头协议在实践中存在举证难题。若一方事后反悔不承认有口头解除协议,另一方往往难以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协议的存在。
为避免此类纠纷,针对重要合同的解除,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发生争议时,可作为有力的证据,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