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
受伤职工本人、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要在事故伤害发生那天,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那天开始算,1年之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去申请工伤认定。申请的时候,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比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事故发生的相关证据等,把事情的经过和情况清楚地说明白,这样有利于顺利通过认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
一旦工伤认定通过了,接下来就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这个伤残等级很重要,它是计算赔偿数额的关键依据。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去进行鉴定,配合相关机构的检查和评估。
(三)计算赔偿数额: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来计算赔偿数额。赔偿项目有不少,像治疗伤病产生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也就是受伤休息期间正常应该拿到的工资)、如果构成伤残还有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要是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那大部分费用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要是单位没参加工伤保险,那这些费用就得用人单位自己掏腰包。
(四)应对用人单位拒绝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赔偿,受伤职工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申请仲裁的时候,要把相关的证据材料准备充分,比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医疗费用清单等,清楚地说明自己的诉求和理由。要是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