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形下,事故扣车确实不需要对方签字。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依照相关法规有权力扣押事故车辆,目的在于开展检验、鉴定等必要工作。这样做是为了保证事故调查能够顺利推进,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公众的安全,所以扣车与否并不取决于对方是否签字。
(二)要是对方对扣车决定存在不同意见,有可能会借助法律途径去申诉,或者要求解除扣车。此时,对方的意见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就可能会对扣车决定造成影响。
(三)总体而言,事故扣车属于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行为,不过对方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当得到保障。要是对扣车一事存在疑问,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或者向相关部门去了解具体的规定和程序。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