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工伤认定
一定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这是后续获得工伤赔偿的基础。一般来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医疗费用赔偿
如果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那么这些费用都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所以在治疗过程中,要注意选择符合相关标准的诊疗项目、药品等,同时要保留好相关的医疗费用凭证,以便后续报销。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赔偿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职工在受伤前正常工作时所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各项待遇。单位需要按照正常的工资发放周期和标准支付工资。对于停工留薪期的时长,一般不超过12个月。要是伤情严重或者特殊,需要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才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伤残补助金等赔偿
如果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比如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果工地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那相应的赔偿责任就由工地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