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股东已完成法定的退股程序,并且不存在抽逃出资等违法情形,通常无需对公司后续债务负责。比如,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了正规的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且在持股期间没有不正当抽回自己投入公司资金的行为,那退股后公司新产生的债务就和该股东没有关系了。
(二)要是在撤股前存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比如公司规定股东应出资100万元,但该股东实际只出资了60万元,还有40万元未出资,那么在这未出资的40万元范围内,该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样,若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例如股东把自己投入公司的资金悄悄转走,那也得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当撤股后发现原公司在撤股前的经营活动有违法或侵权行为,从而产生了债务,该股东可能仍需在一定范围内担责。例如公司在撤股前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产生了赔偿债务,而该股东在当时参与了相关决策或者知晓该侵权行为,那可能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