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农村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权人死亡后,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变更。宅基地使用权在户内有其他家庭成员时通常无需变更登记,整户消亡则由村集体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继承人可继续承包并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土地管理法规,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分配的。当使用权人死亡,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时,宅基地使用权由户内其他成员继续使用,这是基于“户”的整体性和延续性,保障家庭成员的居住权益,所以通常无需变更登记;而整户消亡后,宅基地作为村集体资产,由村集体收回。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依法享有继续承包的权利,这有利于农业生产经营的稳定和延续。继承人申请变更登记需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您在农村土地使用权变更方面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