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女朋友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像双方的工资收入这类情况),离婚时,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产权登记一方需对另一方给予补偿。这是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还贷,这部分投入使得房产有了相应的增值,另一方对房产增值也有贡献,所以在离婚分割时,产权登记方要补偿另一方。
(二)要是婚后能证实还贷资金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例如是女方婚前的个人存款等,那么房屋权益主要还是归女方所有,不存在对男方的补偿问题。因为还贷资金是女方个人财产,男方并未对房产的还贷及增值有实际投入。
(三)为防止日后产生纠纷,夫妻双方可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在协议中清晰明确该房产的权益归属以及婚后还贷的相关约定等内容。这样一旦出现争议,就可以依据协议来确定各方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