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明确事故处理完毕的具体要求。事故责任认定必须清晰明确,这是交警放车的重要前提。如果涉及损害赔偿调解,双方应积极协商并达成协议(若有此需要),确保事故相关的各项事宜得到妥善解决。
(二)清楚相关费用的承担规则。一般来说,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过,若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那么检验、鉴定费用就需由申请人来承担。
(三)了解车辆扣留停车费用的承担情况。因扣留产生的停车费用,通常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要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而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由此产生的停车费用就得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四)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交警工作,尽快处理事故并缴纳相关费用,这样才能促使交警及时放车,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费用支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