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遗嘱范围:要清楚认识到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作为遗嘱内容。因为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只有使用权,所以在立遗嘱时,不能对宅基地所有权进行处分,只能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宅基地使用权作出安排。
(二)遵循“地随房走”原则: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合法财产,可以通过遗嘱安排其继承。当房屋被继承时,按照“地随房走”原则,相应宅基地的使用权可由房屋继承人继续使用,但宅基地所有权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确保遗嘱内容合法有效:在订立涉及农村房产的遗嘱时,务必明确是对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理,避免出现直接处分宅基地所有权的情况,不然遗嘱中这部分内容将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属于农户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而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在房屋继承时,相应宅基地使用权可依法由继承人继续使用。